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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光科技大學獎補助教師研究及參與競賽實施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符合補助規定之專任教師。
第七條 補助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與國內外競賽:
一、申請時間:隨到隨審(以補助每年十一月底前之競賽為原則)。
二、經費補助:補助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以本校名義參與教學相關之學術、技藝性競賽所需之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及生活費。
(一)國內競賽
1、報名費: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收據抬頭為「僑光科技大學」。
2、交通費: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檢據核支。
3、住宿費:依本校教職員工公差費支付標準檢據核支。
(二)國外競賽
1、報名費: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收據抬頭為「僑光科技大學」。
2、交通費:依行政院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檢據核支。
3、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辦理,並依派赴國家或地區別,以上限金額核實補助如下:亞洲地區新臺幣20,000元、紐澳及美洲地區新臺幣35,000元、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臺幣40,000元。
三、申請程序:本項補助採事先申請制,競賽前提出申請,送所屬系、中心及學院主管核准後,送研發處學術發展組進行檢核,續呈校長核定。經校長核准後,由研發處學術發展組登記造冊及取得申請編號,並完成教師請假手續,始完成申請程序,競賽結束後二週檢據辦理經費核銷。
四、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
(二)競賽辦法及參賽名單。
(三)競賽活動報名表或邀請函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結案報告。
五、限制:
(一)國內競賽每人每年申請以補助四案為限,國外競賽每人每年申請以補助一案為限。
(二)每一參賽團隊以一名教師申請為限(指導學生參賽者,參賽學生達二分之一以上相同者,視為同一團隊)。
(三)同一參賽作品以申請一次為限。
六、經費核銷:七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單據,應於本校會計室公告期限內檢據核銷完畢,八月至十一月發生之單據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據核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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